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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吸毒贩毒,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离婚2021-02-05|人阅读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1】云0827民初17号

原告叶某章,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娜允镇某村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现羁押于娄底监狱第五监区

原告叶某章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娄底监狱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离婚;

2,婚生女孩相丽嫩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原告自愿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原被告双方在云南普洱市打工时相识,2011年2月双方开始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11月26日原告生育女孩相丽嫩,2012年3月5日双方在邵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去老挝打工。在打工期间因被告吸毒,不听原告劝阻,双方经常吵闹骂架,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13年3月,双方从老挝回云南,原告就此希望被告改邪归正,不再吸毒,留在云南一起打工,但被告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从此分居至今。

2019年10月,原告诉讼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继续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

2020年5月29日,邵东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因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双方再难以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叶某章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孩相丽嫩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自愿全部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琳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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