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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款,让未成年儿子也以借款人签字,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合同纠纷2021-06-23|人阅读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524民再3号

本案诉讼主体: 再审申请人:刘某红,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某镇某村某组

再审申请人:刘某毅,男,200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述申请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焦某平,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隆回县某镇某村某组

,系原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出借人

第三人:刘某治【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上述再审申请人前夫

案件基本事实:再审申请人刘某红,刘某毅与被申请人焦某平、第三人刘某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隆回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4民初 1558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 撤销该判决,并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刘某红与刘某治1998年登记结婚,2006年7月18日生育儿子刘某毅,2019年 3月7日,刘某红与刘某治协议离婚,儿子刘某毅随刘某治共同生活,被申请人焦某平与刘某治系朋友关系,曾一起办理物流公司。2018年3月18日,刘某治向焦某平出具一张借条,借款5万元,月息2分,刘某治让不满十二岁的儿子签字,后又代签刘某红为借款人,2018年3月19日,焦某平将5万元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打给刘某治。有转账凭证佐证。

2019年5月29日,隆回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焦某平诉刘某治,刘某红,刘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通过邮政专递送达包括受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但受送达人均没有收到上述诉讼文书,法院后缺席审理,并公告送达判决书,上述三人均没有收到法院判决书。

2020年7月27日,刘某红突然收到隆回县人民法院微信冻结短信信息,2020年8月刘某红去法院查询得知上述焦某平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此案发。

律师理由:

依据查明的事实,焦某平承认 刘某红没有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就证明她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这样焦某平与刘某红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借款的合意,因此该借款就只能是刘某治的个人借款,不是双方的共同借款;同时事后刘某红没有追认该借款,自始至今,刘某红不知情,而且焦某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因此刘某红不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

再审申请人刘某毅虽然在借条上签字,但其实他是按照他父亲刘某治的指示签字,且其签名时不足十二周岁,该借款又没有交付给刘某毅,刘某治作为刘某毅的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和承担未成年人的民事义务,其让未满十二周岁的儿子签字为借款人,为其设定民事义务,明显违背监护人职责和刘某毅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刘某毅不应当承担该5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2021年6月1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4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

二,由第三人刘某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被申请人焦某平借款本金5万元和利息;

三,驳回被申请人焦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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