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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移和律师
欧阳移和律师
湖南-邵阳
主办律师

因果关系是否确定在侵权诉讼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损害赔偿2021-10-11|人阅读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524民初3877号

原告宁某,女,汉族,2006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某镇某村某组

法定代理人:刘某【宁某母亲】,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隆回县某镇某村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健,男,汉族,2006年11月27日出生,住隆回县某镇某村某组

法定代理人:宁某前【宁某健父亲】,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某镇某村某组

被告宁某前,男,即上述宁某健法定代理人宁某前

被告隆回县某镇某初级中学,住所地隆回县某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学,系该校校长

办案经过:

宁某在2019年4月11日上午11点左右,临近上课时分,坐在教室与邻桌同学聊天,不经意间,祸从天降,宁某健从讲台上扔向她一个装有水的矿泉水瓶击中宁某的右眼,当即宁某眼角流血,无法睁开眼睛,后送往隆回某医院检查确诊:右眼睑挫伤,右眼球挫伤,医生做简单处理后就返回学校。2021年1月6日,宁某因视力问题去隆回光明眼镜行配置眼镜,工作人员发现宁某右眼视力无法测出,工作人员于是问询有关情况,建议宁某去隆回县某医院做检查确认原因,后隆回县某医院检查怀疑宁某右眼视网膜脱落,建议前往长沙某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和手术治疗,2020年4月20日,宁某在某医院确诊为视网膜脱落,随即手术治疗,术后经鉴定右眼视网膜脱离构成九级伤残。为了赔偿事宜,某初级中学多次组织双方家长协调处理,但是无法达成一致。

2021年4月12日,宁某父亲在网上看到本律师信息后随即联系,进行相关赔偿咨询,当时我们认为必须进行宁某视网膜脱落是否由外伤引起,这样才有胜诉把握。2021年4月20日,长沙某医院做出九级伤残后,明确告知无法鉴定其视网膜脱落是否由外伤引起,于是我们告知当事人该案存在风险,在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坚持诉讼到底,于是2021年8月25日本律师即给与其立案,后法院再次委托长沙某司法鉴定中心做因果关系鉴定,但该鉴定中心以资料不全不予受理。该案最后在2021年9月16日开庭,开庭后,法院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视网膜脱落与原告2019年年4月11日右眼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驳回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宁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感言:在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鉴定是非常重要的,对案件具有决定性作用,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损害后果再大,也无法让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律师在受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定要充分把握这一点!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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