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魏峰林律师
魏峰林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债权债务2017-08-04|人阅读

案件描述

被告因做生意资金需要于2013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并约定2013年5月20日归还。随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出借款项。但被告却迟迟未如期归还相关借款,仅在2014年11月归还了10万元。被告在2014年7月8日承诺“上期借款今协商推迟至2014年7月20日前归还,月息为1%,从2013年4月8日起计息”。被告在2015年3月13日再次承诺“上期借款今协商推迟至2015年6月底前归还,如再不归还承诺承担从2013年4月8日起每月5%的违约金”。但被告依然食言。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欠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

仲裁结果

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

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本金50万元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期限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3、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本金40万元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中,若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只归还了部分借款,则计算利息的本金可分段计算。归还部分借款前的利息仍可以原借款本金计算。借款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