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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够伤残,律师介入原告获赔3万余元

交通事故2021-02-18|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7日15时50分许,温某驾驶赣G5****号小客车在昌平区某路口由北向西右转行驶时,温某未能保证行车安全,与陈某某骑行的京A8****号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交通支队认定本次事故温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被送往北京市某急诊抢救中心,经诊断因为该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右髌骨骨折、右膝关节积液、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该次交通事故给陈某某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损害。

不久,陈某某便委托律师处理其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诉前陈某某还委托北京某鉴定所作三期鉴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经律师查询到温某所驾事故车辆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与商业险,在中国某某保险股份公司投有交强险,保两个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判决被告赔偿陈志洪37998.02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0元(其中319.84元支付给被告温某),死亡伤残类赔偿金23363.63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542.86元(其中342.86元支付给被告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元(支付给被告温某)、死亡伤残类赔偿金2336.37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27.14元(支付给被告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474.65元(支付给被告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财产损失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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