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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运媚律师
黄运媚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朱某与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2016-08-29|人阅读

案情介绍:

一公司员工朱某以患病为由请假离岗,病假期满后既未返岗亦未办理请假手续,处于旷工状态,此期间公司一直按在职员工支付基本工资等待遇(因该员工未实际提供劳动,故无绩效),该员工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数月后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朱某不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工资。黄运媚律师作为公司法律顾问承办此案。

案情分析:

1.因该员工朱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事实,公司依据劳动规章作出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 2.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其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审判结果:

1公司与该员工朱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2.该员工其他诉讼请求亦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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