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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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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中级法院关于双倍工资的认定,获省高级法院提审并圆满解决

劳动工伤2020-03-02|人阅读

不服中级法院关于双倍工资的认定,获省高级法院提审并圆满解决

之民事裁定书

导语:原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所作的判项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而该司法解释是在2001年根据当时的《劳动法》来编制施行的。显然,从时间上看,该司法解释施行时,《劳动合同法》还没有颁布,也没有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

就司法解释的作用而言,它只能是针对当时已颁布的法律作解释,不可能就尚未出台的法律作解释,故不应该用过去的司法解释去解读新颁布的法律,否则就是本末倒置。所以,本律师认为原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适用2001年的司法解释去解决由2008年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是错误的,于是建议当事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在再审审理期间,在法院的主持下,为达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

案号(2017)粤民申8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荣,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铝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铝制品有限公司

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公司经理。

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公司人事专员。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唐某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铝制品有限公司、广东*铝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强*

审判员洪*

审判员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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