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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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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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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被控贪污罪案(减轻处罚)

刑事辩护2018-03-02|人阅读

卢某某被控贪污罪案(减轻处罚)之刑 事判决书

(2016)粤1225刑初58号

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

辩护人陈运鸿,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

辩护人李嘉荣,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2011年项目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的申报手续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共同侵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共362330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黄某某提议申报“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卢某某组织实施,积极参与,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李嘉荣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卢某某并非组织、领导者,也没有与黄某某就侵吞公款一事进行密谋,其主要按照黄某某的指示去落实任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二、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建议对其减轻处罚。三、卢某某是初犯、偶犯,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退出涉案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

......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指使相关人员制作虚假资料,套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共计362330元进行共同侵吞;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指使相关人员在XX征地过程中套取征地青苗补偿款100000元,并予以侵吞;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关于控辩双方争议被告人卢某某是否认定从犯的意见,经审查,在套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362330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是犯意的提出者,村民自筹资金的来源、如何签订虚假合同、赃款的分配等关键环节都是黄某某安排决定,卢某某是在黄某某的吩咐下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参与其中,且分赃较少,因此,应认定黄某某是主犯,卢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卢某某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蒙艳华

代理审判员  姚锡怡

人民陪审员  黄小元

书 记 员  李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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