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孙超律师
孙超律师
河南-信阳
主任律师

林某诉被告陈某蔡某交通事故案

损害赔偿2017-08-25|人阅读

【案件事实】:

200*年*月*日*时*分许,被告陈某驾驶闽*号小轿车,沿本市*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区*南区前即事故地点碰撞由北往南在人行横道内横过*路的原告林某,造成车辆损坏、原告林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后经交警认定,由被告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林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到解放军*医院就诊治疗,后因伤势严重于200*年*月*日入住该院,在该院住院治疗了*天,于200*年*月*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轻型颅脑损伤2.l3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医嘱为:门诊随访,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出院后,原告并未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一直由他人护理,至起诉前原告又数次到解放军*医院复诊,一直服药至今。

【代理过程】:

本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陈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身体健康受损的严重后果,应由被告陈某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被告蔡某是肇事车的车主,应与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并提出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法医鉴定费*元,共计*元;、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后,法院组织了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款项共计*元,本案达到甚至超过了原告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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