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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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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帮当事人成功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2019-09-16|人阅读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指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自身的缺陷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合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等而产生的纠纷,在此案件中,被告与当事人原告签订合同但无履行义务,伤害了当事人权益,最终通过诉讼代理人吴佩,法院支持当事人的主要诉求,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称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沙田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乙公司)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

第三人:郭某

案情概述:

原告甲公司、乙公司与被告王某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共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被告协助原告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114,797.4元、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合18,2797.4元;4.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裁定结果】

经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王某购买原告开发的某1号商业、住宅楼X号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因被告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效力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赔偿,合同签订后,虽经原告多次联系,但被告始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提供申请。法院对原告解除合同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甲公司、乙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甲公司、乙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注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甲公司、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8元,由原告甲公司、乙公司负担989元,被告王某负担989元。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两原告要求解除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否合法;

二、两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双方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被告无履行合同约定,应当对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给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本案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被解除,作为出卖人的两原告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买受人。现两原告要求没收定金50,000元以及由被告支付违约114,797.4元、律师费18,000元以及承担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登记的费用因无法律依据,法院无法判决。

【本案结语】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吴佩帮助当事人完成诉求,及时维护了当事人自身的权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牵涉到的金额较大,若你也遭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向经验丰富的吴佩律师寻求帮助,必能及时解决你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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