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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律师
吴丹律师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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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期内进行猎捕,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事辩护2017-09-28|人阅读

禁捕期内进行猎捕,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8日上午,姚某未经任何审批,携带粘网、铁夹等禁用工具,在自己村的山上,使用粘网、竹竿等工具设置10个猎捕点用于捕捉野生鸟类,使用铁夹设置4个猎捕点捕捉野生哺乳类,截至2017年4月11日,一共捕获野生鸟类110只,野生哺乳类2只,其中2只东方角鸮(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均已死亡。

2017年4月12日上午,姚某将捕获的上述112只野生动物带至农贸市场进行销售,后被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市场巡查的时候抓获。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吴丹律师为姚某提供辩护

吴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嵊州市看守所进行会见,在会见过程中发现姚某沟通与语言能力有点欠缺,于是耐心的询问下,基本了解了案情的整体情况,姚某对其所做的事情均承认,并告知其不知道这是犯法的。后又前往姚某的住处向其表哥及周围的邻居了解情况,得知姚某从小就性格孤僻,不与外人来往,一年四季靠种点农作物为生,抚养其长大的是其父亲,另有一位表哥姚某某,父亲也已去世,父亲曾于5年前发现姚某精神有问题,故带姚某前往当地的精神病院接受过治疗,经治疗后出院,且有邻居证明。因此,当时猜想姚某犯案时是否处于精神不正常的状态,那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付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经其家属的申请,由司法鉴定所对姚某案发时有无精神病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两个月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证明姚某涉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月*日对姚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公开开庭审理,吴律师当庭结合案情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的应用,主要从初犯、如实供诉、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精神状态等方面为姚某进行辩护,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姚某的权利。法庭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部采纳,并最终处以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2000元罚金的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刑事案子,在现今社会,很多人对禁猎期没有任何概念,尤其在农村,捕捉鸟类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且很多鸟类叫不出具体的名字,也并不知道哪些是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根据绍兴市林业局的通告,绍兴地区每年的4月1日至8月31日为全市野生动物的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狩猎,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时,可以从其言语与举止中猜测此人存在一定的沟通与语言的障碍,故可提醒家属申请对其的精神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全部采纳。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姚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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