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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不予批捕

刑事辩护2016-05-06|人阅读

【辩护律师】:周群

【案由】: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刘某独自居住在公司宿舍。案发当天,刘某和朋友谭某两人在宿舍。民警接到举报后到刘某住处实施抓捕。当民警敲门进入后,谭某正躺在一张床上吸食冰毒,刘某则是在一旁玩电脑游戏。归案后,刘某对自己明知谭某是在其住处吸食毒品一事供认不讳。

【案件分析】: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就案件细节部分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询问,发现案件中有几个可能被办案机关忽略的情节:

第一,谭某和刘某系多年朋友,案发前一周,谭某辞职居无定所,便向刘某提出赞住,刘某作为朋友便同意了谭某的请求。就主观意识上来看,刘某仅仅出于朋友的身份谭某提供暂时栖身之处,而并非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

第二,刘某有正当稳定的工作,每天早出晚归,而谭某的生活则极不规律,且并非每晚都到刘某处留宿,刘某基本上很少有时间和谭某相处,所以并不清楚谭某在暂住其宿舍期间是否有吸食毒品的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辩护律师在案卷移送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的同时,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结果】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后,慎重核实并再次向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讯问。最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书。

【律师点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提供场所的行为”,且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有两次以上容留吸毒行为时才能被认定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案发当天,刘某处仅有谭某一个人在其宿舍吸毒,刘某也仅供述了其知道谭军勇在案发当天吸食毒品的情况。也就是说,即使刘某在案发当天未能阻止谭某在宿舍吸毒的行为,也只应构成一次容留,其不应对谭某在一个星期内自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谭某的吸毒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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