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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娜律师
刘琳娜律师
吉林-吉林
主任律师

代为还款却被老赖?律师帮助追回欠款!

债权债务2021-07-16|人阅读

2014年12月31日曾某因急需用钱,向单位借了钱,到了约定还钱的时间还是说没钱,于是,单位同事朱某帮他先还钱,但后来曾某却拒绝还钱给朱某,无奈之下,朱某找到了刘琳娜律师,希望能够追回欠款,刘琳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最终不负众望帮助朱某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以下为判决书部分内容: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曾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某预备役步兵某后勤部财务科借款18,027.32元,约定于2015年6月1日前还清该笔借款。某预备役步兵某后勤部财务科向曾某给付该笔借款后,曾某应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朱某于2016年10月18日为曾某代偿了此笔借款,故朱某与曾某事实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曾某应承担向朱某还本付息的义务。曾某主张其向某预备役步兵某后勤部财务科借款,并非朱某,故朱某无权向其主张债权,且朱某是否真实代其偿还此笔借款亦无法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朱某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对某预备役步兵某后勤部财务科会计与出纳的调查取证,能够认定朱某代曾某偿还借款的事实以及某预备役步兵某后勤部财务科已口头通知曾某债权转移,朱某代其偿还借款的事实。故曾某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朱某于2016年10月18日代曾某偿还借款18,027.32元,并未代曾某支付此前的利息,故对于朱某的利息主张,本院支持其自2016年10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为年利率6%。

综上,朱某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曾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朱某借款18,027.32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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