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许海龙律师
许海龙律师
山西-太原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案中被告该如何界定赔偿费用

损害赔偿2016-05-14|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某日,司机甲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太原至运城行使至京昆高速某处,车辆发生侧翻。随后原告乙驾驶的货车与侧翻车发生碰撞,造成货车司机甲当场死亡,并导致两名原告乙丙及两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的受损。

二、代理意见

我方为被告(车主)代理律师。

第一、原告乙就其车辆在本案交通事故后已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其无权再请求车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原告乙丙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第三、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丙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坐在车上,故原告丙无权在请求车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丙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第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费合计10978.07元;被告车主赔偿原告乙车损、拖车费、路产损失费合计51145.5元;驳回原告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裁定准许原告丙撤回起诉。

四、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积极调查原告提出的请求是否合理,医疗费票据是否与案件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申请鉴定,鉴定对方货损。根据鉴定意见来进行赔偿。

根据被告二丙进行答辩,因为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面没有记载丙的情况,因此要求丙提供证据证明丙在车上,否则丙承担证明责任。最后,丙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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