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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威律师
李林威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冲动打人酿苦果,巧妙代理化干戈

其它2016-06-30|人阅读

案件描述

2015年5月,李某某与邹某某在超市因货物摆放位置起争执,继而发生口角,接着相互厮打,最终双方各有负伤,李某某流血(破皮小伤),邹某某骨折(十级伤残),后经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邹某某遂起诉至法院。

侵权责任如何划分?李某某是否要支付高额赔偿款?双方能否化干戈为玉帛?

办案过程

收到开庭传票后,李某某找到我,让我代理这个案子。案子不大,但有点棘手,第一,据李某某自己陈述,先动手的是她;第二,邹某某是本地人,据说人脉不错。初步看来,李某某既不占理,也不沾亲,形势不利。不过如果事情好办,要律师干什么。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用心寻找,总能找到弱点。首先,去法院复印证据材料;接着,去派出所复印询问笔录;然后,去涉案超市调查取证,了解情况;最后,将所有资料汇总分析,我发现:

第一,该涉案超市有监控,但距离较远,只能拍到双方的脚,其它地方看不到;

第二,事发时,并没有其他人在场,动手后超市保安才过来制止;

第三,事发后,双方都在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但李某某第一次询问承认是自己先动手,第二次便认定是邹某某先动手,前后矛盾,而邹某某一直认定是李某某先动手,双方的询问笔录内容出入较大;

第四,邹某某伤情较严重,十级伤残,李某某只是皮外伤。

综上,初步来看,李某某似乎处于劣势:

首先,李某某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自己先动手,这点对李某某十分不利,虽然其在第二次笔录中予以否定,但这会让法官先入为主,很可能对李某某产生偏见,而对方一定会抓住这点大做文章;

其次,邹某某的伤情比李某某严重的多,这会让法官同情邹某某,而加深对李某某的偏见;

最后,没有找到有利于李某某的证据。

即便如此,事物总是相对的,有劣势就必能找到优势:

首先,除了李某某和邹某某的询问笔录中提到是李某某先动手,再无其它证据(超市监控视频没有拍到,动手时也没有他人在场)能够证明是李某某先动手。那么一方面,李某某虽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先动手,但其第二次又予以否认,其询问笔录前后自相矛盾,不能直接用于证明事实,必须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用于证明事实;另一方面,邹某某作为本案当事人,是利害关系人,其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很弱,也必须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才能用于证明事实。所以,即使法官可能对李某某有偏见,但如果证据不足,李某某仍然是无辜的;

其次,虽然邹某某受伤较重,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邹某某受伤过程,其可能是邹某某在厮打过程中不小心碰伤的,可能是邹某某自己误伤的,有多种可能性存在,所以法官可能会同情邹某某,但不能偏袒邹某某;

最后,双方为什么动手?双方在询问笔录中各执一词,到底是谁先挑衅,无法分辨,无法查证。既然如此,当从合情合理的角度为李某某在起因上争取优势,最终法官更相信谁,就看双方律师的辩才了。

据此,代理思路就明晰了,通过庭上的质证与辩论,法官基本采纳了我的观点,其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邹某某最终作出让步,赔偿数额降到最低,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虽说结局比较完美,但我想提醒各位,与其事后争论不休,不如事前高抬贵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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