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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阿凛律师
李阿凛律师
吉林-四平
主办律师

妨碍公务罪,李阿凛律师起诉阶段成功辩护被不起诉

刑事辩护2020-07-01|人阅读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检刑不诉〔202032}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19779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4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阿凛,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4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4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3319时许,四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四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四平市紫气大路与开运街交汇处查处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吉C的非法营运车辆,为逃避处罚,逃跑过程中崔某某驾车撞坏公务用车(C、吉C),并造成现场工作人员华和孙在躲闪过程中受伤(均未构成轻微伤)。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案发后自首,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接受行政处罚,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崔某某不起诉(相对)。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东区

20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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