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的一天,双方均在民政局,我方同意不要孩子的抚养权,也不支付抚养费,但是享有探视权,刚开始女方不答应,要求我们支付抚养费。我方支付抚养费就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女方在我的劝说下同意了我方的要求,并且同时支付男方母亲在张某家里工作这么多年的工资共计8万元。他们在姑苏民政局当场办理离婚登记,张某的叔叔当面把8万元现金作为工资支付给刘某的母亲。此时到此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