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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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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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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补偿款已经支付,离婚后对方起诉再次要求补偿

离婚2016-05-06|人阅读

2010年,李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于2014年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婚后共同共有的房产李某所有,李某补偿18万元给王某,王某配合过户。双方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当日,李某将18万补偿款现金给付王某,王某为出示任何字据,李某也没有索取。

2015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补偿款18万元。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主张自己已经支付补偿款,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证人证言并原被告双方的短信记录,一审法院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要求李某举证,李某无力举证,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败诉。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仔细询问款项的细节问题,李某称自己从不同的银行在不同时间取得款,共计15万,一捆10万,一捆5万加上自身的流动现金3万元共计18万元,用黑色包装着,交给王某时连同包一起给王某的。还说当时和自己一起去民政局的朋友可以作证,证人刘某称自己是和李某一起开车去的民政局,在车上也看到了那个黑包,但是没有看到现金,由于自己在车上等李某,所以没有亲眼看到李某将黑包交付给王某。王某辩称说根据离婚协议,李某支付补偿款后自己配合其过户,现在李某私自通过其他途径将房产过户在自己名下,并没有支付补偿款。由于李某平时资金流动就很大,其提供的银行流取款记录,不但不是在一天取的,还是分批在不同银行分三次取的,不能证明取的现金作为补偿款支付给自己。二审法院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李某支付王某10万元补偿款。

律师提醒: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模棱两可。每一条都要仔细揣摩,最好委托律师书写;交付现金,一定要收取款项的一方出具收据等作为证据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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