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志雨律师
张志雨律师
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7-03-06|人阅读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张某为专业销售建筑材料的供应商,其本身没有注册任何公司,有时以向其提供货源的河北一家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案,张某以租赁站的名义与济宁一家建设公司项目部签订了某种建材的供货合同,合同上加盖了建设公司项目部项目章,项目人员谢某在代理人处签字,后谢某给张某出具了手写的欠条并签字,另写有“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字样,但没有加盖项目章。张某找到律师要求起诉谢某支付货款,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情况和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谢某本人无经济实体,其现在也无偿还能力,故案件最佳诉讼策略就是将某建设公司和谢某一并起诉,主要目的是让某建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但因为张某本人与某建设公司无合同关系,故要达到目的只能以某租赁站的名义起诉。但这又面临一个问题,即如果案件胜诉,货款会支付至某租赁站而不是张某账户,这就要求张某能确保租赁站收到货款后可以将钱支付给自己。张某表示与租赁站之间没有问题,并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律师在制定初步诉讼策略后,鉴于起诉证据稍有不足,为了补足证据链,通过检索工具检索了建设公司和谢某的名字,功夫不负有心人,律师成功检索到二者作为被告被起诉的其它生效判决,该判决足以认定谢某为某建设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中,尽管建设公司否认合同上其项目章的真实性和谢某为其项目部人员的事实,但依靠律师提供的证据,法院还是认定了谢某构成对建设公司的表见代理,建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后,建设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小结:本案,如果按照张某原来的意思,则是以张某自己的名义起诉谢某,如果按照这种方式起诉,鉴于谢某没有偿还能力,案件即使胜诉货款也不一定能得到受尝。当事人信任律师并按照律师制定的策略提起诉讼,最终由某建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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