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李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公安局拘留,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及时会见,初步了解到李某某是出租车司机,在广场违规停放车辆时,辅警朱某某对其进行劝阻,李某某避开后向前缓慢行驶,朱某某将手伸入车内试图打开车门阻止李某某,跟着车辆缓慢向前行走五六米,后李某某将车停下。
本律师认为,李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认为是犯罪。李某某的行为仅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李某某的行为仅是一般违法行为,并没有达到需要适用刑法的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因李某某的案子公安局已经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律师就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并与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仅对李某某下达了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本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在此,本律师提醒各位嫌疑人家属,如果亲属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不要错过营救家人的黄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