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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受贿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7-09-19|人阅读

万某某受贿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万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申思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与被告人万某某见面了解案情,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万某某系在通知协助询问调查后、被刑事拘留前全部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的,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1)被告人万某某是在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如实、全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自首。一审法院仅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构成坦白,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2)被告人万某某在犯罪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减轻处罚,而非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1)被告人万某某收受李某某、闫某某贿赂20万元人民币,并非索贿。二人均是出于万某某时任供应处处长职务、在拨付货款方面有一定影响而主动向被告人万某某行贿的,万某某系被动受贿。

2)被告人万某某的受贿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首先,被告人万某某并未对闫某某优先拨付货款提供帮助、谋取到非法利益。其次,本案中,被告人所在公司欠付货款是事实,被告人万某某仅仅是在拨付货款的先后顺序上有一定影响,但并未实质性改变客观事实,没有给国家、集体、社会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真诚认罪、悔罪。

被告人万某某认罪态度好,真诚认罪、悔罪。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了深深的后悔,被告人从内心深处深深自责、愧疚自己的行为。

第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已倾其所有、主动退还了全部贿赂款。

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认识,真诚悔罪,积极退还全部贿赂款,书写悔过书,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的态度,深深忏悔自己的行为。

第五、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

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

综上,被告人万某某具有多种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本着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发挥刑法对被告人及社会上其他人的积极作用,望二审法院能够考虑他自身及家庭情况,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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