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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旭律师
王崇旭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大连房产律师经典案例-请把我的老屋还给我

继承2012-03-20|人阅读

请把我的老屋还给我

2008年春季的某日,我出差在外地,接到一个电话,一个老者急促地说:“您是王崇旭律师吗?我今年87岁了,黄土都埋到脖子了,活到现在这把年纪,本来应该没有什么遗憾了,但是有一个心愿至今未了。恳请您能帮帮我。”由于我在外地,时间比较紧,就告诉他一周后再联系。出差回来上班的第一天早晨,当我到达办公室时,发现一个老者,头发胡子都白了,在一个年轻人的掺扶下站在门口,颤颤巍巍的迎上来:王律师,我等你很久了---------

事件起因:祖上老屋被人侵占四十余年

原来这老人叫袁承业,其父母于60年代去世,在瓦房店市周边的农村老家遗留私有房屋五间,面积88平方米1972年袁承业的父亲病故,其回家料理老人后事期间,其堂叔袁继祖由于房屋较少居住困难,就找到袁承业要求借住该房屋。袁成业考虑到和袁继祖是本家的堂叔,而自己的兄弟姐妹都在外地工作,也无人照管该房屋,就口头答应了给袁继祖长期居住。同时要求袁继祖居住期间必须及时对房屋进行维修,保证房屋不倒、不漏、使该房屋始终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20068月,袁继祖夫妻去世后,袁承业找到袁继祖的5个子女要求返还房屋,遭到拒绝并被告知该房屋早已过户。袁承业到房产部门查询才知道,袁继祖早已于1980年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袁承业得知这一情况后,急火攻心气得大病了一场,差点死掉。出院后委托了律师,但是过了很久也没有结果。后来别人推荐说:“你去找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的王崇旭律师,他一定能帮助你的”。因此,才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段。

庭审过程:被告拒绝返还

了解了相关案情后,经过分析,王崇旭律师接受袁承业的委托,代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袁继祖的5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庭审过程中,被告答辩当初并非借用,而是通过买卖取得的房屋,也通过相关部门变更了产权登记,所以该房屋并非原告所有。并且房屋过户已经近30年,早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针对被告的答辩,王崇旭律师提出了反驳意见:首先,双方之间并非买卖关系,当时是将房屋借给被告父亲居住,并不是出售给被告父亲。到目前,被告父母均以去世,借用的主体不存在,该房屋当然应该归还原所有权人。被告主张买卖关系既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支付该房屋的对价,由于当时产权登记部门审查不严,法律法规不完善,被告父亲采用欺骗手段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父亲的行为不但违背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袁继祖的法定继承人的被告应将该房屋予以返还。原告父母早已去世,现在原告是该房屋所有权人唯一生存的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应该归原告所有。

其次,本案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属于物权范畴。不适用债权的诉讼时效,应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而主张物权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而且原告是在袁继祖去世后,经过查询才知道案涉房屋过户的事实的,所以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结果: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

法庭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主张通过购买产权而取得该房屋,但是既没有提供书面协议,也没有提供付款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应该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并且要买卖双方亲自到产权过户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被告父亲在没有房屋所有权人亲自到场也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其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告父母去世后,该房屋即成为遗产,由其全部继承人所有。原告是其父母唯一生存的合法继承人,应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庭后经过调解,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而原告也对被告作出了适当的补偿。

后记

本案结束后,袁承业老人老泪纵横、唏嘘不已,老人说,他死后可以闭眼了,他不在意房子值多少钱,可这是老人祖上留下的遗产,他和父亲都是出生在这个房子里,有太多的记忆和留恋了,祖上留下的东西不能在他手上败掉了。都说树高千尺落叶也归根,我理解老人的心情,也知道故乡、老宅、祖上遗物在老人心中的分量,所以,为了能够帮助到这样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而感到格外的欣慰。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用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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