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看点:
KTV里的歌曲没有授权就要赔钱
案件介绍:
原告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相关业务活动,该系列案件的被告均为我省各地的KTV经营者。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XXX有限公司、广州XXX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方式授予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等内容”,上述合同在有效期内。后音集协委托相关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各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被告的点歌系统点播了音集协收录的部分歌曲进行播放并以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就保全过程出具公证书(附有歌曲清单),并支付取证费用。后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判决结果:
绝大多数上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确定为10000元至15000元之间。
律师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XXX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是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上述公司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授权,享有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并有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的权利。各被告未经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侵犯了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因此,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针对不同地区法院判赔数额差异较大的情况,及时分析案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KTV经营者规模大小,侵权歌曲数量及侵权时间,重点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行业现状等情形,将该十余件上诉案件的判决标准进行了统一,绝大多数上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确定为10000元至15000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