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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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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高级合伙人律师

安置的房子被抵押,还能要回来吗

房地产2022-01-03|人阅读

安置的房子被抵押,还能要回来吗

案件看点:

安置的房子被抵押,还能要回来吗

案件介绍:

2011年11月10日,贾XXX与XXX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XXX公司拆除贾XXX的商铺,面积为22平米。双方约定1:1原址期房安置商铺一间。协议签订后,贾XXX依约腾空正在营业的商铺,并交给XXX公司拆除XXX综合商贸大厦。看到XXX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后,立刻申报了债权。2019年9月19日,贾XXX收到XXX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债权审核确认通知书》,通知书确认安置商铺22平米。并告知商铺已被开发商设立抵押权并经生效判决确认,要求贾XXX到法院诉讼排除抵押权并确认其在房屋建成后的房屋交付请求权,贾XXX才知道安置商铺被开发商抵押。2019年10月18日,贾XXX向一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判决结果: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XXX公司未经贾XXX同意,将应补偿安置给贾XXX的房屋抵押给XXX银行XXX分行,侵犯了贾XXX对拆迁安置补偿的权益。一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贾XXX所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应优先于抵押权,贾XXX关于撤销对其拆迁安置部分的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成立,该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其同时审理的本案与魏XXX诉XXX公司、XXX资产XXX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综合考量,载明相关事实,并在判项中一并处理,并无不妥。综上所述,XXX资产XXX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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