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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律师
林振富律师
广东-东莞
高级合伙人律师

身体权纠纷只能诉诸法律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2-01-03|人阅读

身体权纠纷只能诉诸法律

案件看点:

原告李某和同事段XXX在公司的商店买了一瓶啤酒,坐在商店门口桌台旁,该商店的铝塑板带玻璃广告牌突然剥落坠下。玻璃碎片射中段XXX的脚,当时流血。

案件介绍:

原告李某和同事段XXX在公司的商店买了一瓶啤酒,坐在商店门口桌台旁,该商店的铝塑板带玻璃广告牌突然剥落坠下。玻璃碎片射中段XXX的脚,当时流血。玻璃碎片也射中李某的裤子。随后,段XXX手机拨打110电话,派出所民警来现场处理和建议李某二人去医院。后段XXX又拨打急救中心120电话,二人被送去医院检查、治疗。现李某以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为由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求。

判决结果:

依照规定,判决被告XXX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医疗费1136.48元、误工费150元,合共1286.48元

律师观点:

李某主张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举有病历、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经查,被告公司所举录像光盘,证实了其商店的铝塑板带玻璃广告牌突然剥落坠下和李某、段XXX在现场受损的整个录像过程。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公司对顾客李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对李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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