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泽玮律师
陈泽玮律师
浙江-绍兴
专职律师

成功无罪撤销案件之张某贩卖、运输毒品数百克案

刑事2021-01-13|人阅读

  张某贩卖毒品案:该案系2020年度上虞抓获的涉案毒品较大的案件,涉及到的人员众多,毒品数量好几百克,就这样的毒品数量都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经过陈律师多次会见及和办案机关沟通,首先成功在刑事拘留的30天内将张某取保,然后成功将张某辩护为无罪,最终在公安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及其不利的情况下,让公安撤回了对张某的指控,主动于2020年5月21日终结案件作出无罪的撤案决定,辩护人在该案件中取得了最好的辩护效果,一般贩毒案件是重刑案件,是很难取得无罪辩护的,但是陈律师抓住了突破口成功辩护为无罪,该案系2020年陈律师在办案件中难度最大也是最成功的案件。

  以下为法律意见书全文。

  张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审查起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朱检察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嫌疑人张某的家属之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张某并听取其辩解,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现依法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 张某从未单独贩卖毒品也从未参与和郭某共同贩卖毒品,也从未

  运输毒品,张某应当是无罪的,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及时对张某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到公安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撤销案件。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显示,同案犯郭某一共11次讯问笔录,没有一次讯问笔录中指控张某是知道郭某在贩卖毒品的,郭某从未指控张某开车带他去湖北随州是买毒品的,每一次讯问笔录中郭某都非常明确的讲到张某是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买毒品和卖毒品的,所有的交易都是郭某一个人完成的,并且张某根本不知道毒品的存在,三次去湖北随州都是郭某找正当理由让张某帮忙带他去的,至始至终郭某未曾和张某提起过毒品的事情。另外,张某一共7次笔录,至始至终都是不清楚毒品的存在,根本不知道自己被郭某利用,主观上来讲张某根本没有任何犯罪故意,张某主观上是从未明知存在毒品而贩卖和运输的,张某的这7次笔录中关于去湖北随州的前因后果都是和郭某的供述完全一致的能一一相互印证,都是郭某以正当理由要张某帮忙开车带他去湖北随州办正常的事情,因此张某的口供具有真实性。从两个人的供述中完全可以看出,张某从未贩卖毒品且自己也完全不知道郭某存在贩卖毒品,张某也从未在车上见过毒品不知道自己被郭某利用。因郭某诱骗张某分别三次送郭某回湖北随州完全是出于自己和郭某的很多年的朋友关系,是一种好意,如果张某明知郭某存在贩卖毒品的情况,张某是绝对不会让郭某上自己的车更不会帮助郭某贩卖毒品。因为送郭某回湖北每次都是郭某主动找张某提出来的,说是有正当合法的事要处理第一次郭某说自己女朋友要打胎,情况紧急所以请求张某送其到湖北随州,当时张某就提出来让郭某自己坐高铁回去,但是郭某说情况紧急,需要立马走,这才使得张某决定开车送他,到了随州的确也见到了郭某的女朋友包括其他亲属,同时的确在劝阻郭某女朋友不要打胎,最后说服郭某女朋友不打胎后才回到余姚,因此在张某看来郭某请求自己送他回随州的确是办正事的而不是贩毒的。第二次也是一样的,郭某和张某说回随州朋友那里办理事情要随礼(参加婚丧之事),基于第一次的信任后,张某答应送他回去。第三次也一样,都是郭某主动提出要求送他回随州,并且都是有正事办理,郭某从未和张某提到过贩卖毒品的事情。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及第五款: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及第八款: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 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 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 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 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 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 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辩护人纵观整个案卷都没有发现郭某告诉张某自己在贩毒,告诉张某要其帮忙运输毒品,张某真的是完完全全被郭某蒙蔽了,在案的侦察卷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指控张某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十项“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和运输的条件,同时,辩护人认为张某的口供和郭某的口供都是独立作出的,且能完全相互印证张某不知道毒品的事,加上张某从小到大表现良好且从未违法犯罪,其陈述是真实的,因此张某是无罪的,应当及时对张某做出无罪不起诉决定或者让公安无罪撤销案件,以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二、张某无贩卖毒品的动机,也不知道毒品的存在,也从未分得过郭某贩毒所赚的钱,完全是被郭某利用和蒙骗了。

  张某有正当合法的工作,开设有随州市某某销售部,自己也在网上开设淘宝网店卖东西,有着稳定的合法收入,如果张某真的要贩卖毒品也不可能第一次没有收取任何报酬,第二次只拿了郭某600元钱的辛苦费,从余姚到随州来回那么远即使是正常的出租车司机也不止这些收入如果是代驾的话更要远远高于这个数字,况且这个600元张某后面是用来车辆保养花销掉了,张某根本没有任何额外收入,如果张某真的是共同贩卖毒品或者运输毒品的话收益是很可观的,至少应当分得贩毒后的赃款或者高额的运输毒品报酬,但是张某从未听说郭某在贩毒并且赚了钱更加没有分得过郭某贩毒赚来的赃款,因此从张某没有任何其他非法收入的客观情况上也可以看出,张某的确是不知情、不参与贩卖毒品也不运输毒品的,同时最后一次,2019年12月7日毒品是郭某自己半夜凌晨去交易回来的,当时张某在睡觉根本不知道毒品的存在,同时郭某用槟榔袋子包装了毒品放在了副驾驶的座位下面,根本不会让张某看到,实际上张某也的确不知道车里有毒品,在余姚高速出口被抓的时候张某根本不知道自己为何被抓,因此张某是无罪的。因此辩护人恳请朱检察官您能明察事实及时给张某做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

  三、张某自己从不吸食毒品,也不知道郭某吸食毒品。

  贩卖毒品的人一般自己都是吸食毒品的,而本案中的张某明确表示自己从未吸食毒品,从未见过毒品,包括自己也不知道郭某吸食毒品,因此可以从侧面印证张某从未和毒品沾边,一直是一个守法的良好公民,在整个案卷中同案犯基本都是有犯罪前科或者吸毒的,但张某却是一个例外,因为张某的确不和毒品沾边。本案中,每一次郭某的毒品交易张某都是没有在现场的,张某没看到谁和郭某发生了毒品交易,张某也根本不认识本案中的龚鹏及其他毒贩,而且从未见过这些毒贩,这些都是可以充分印证张某没有贩卖、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

  四、本案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指控张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作为唯一和张某接触的郭某从未指控张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本案侦查卷中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指控张某贩卖、运输毒品,朱检察官您应当给与张某无罪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让公安撤销案件。

  当时被抓的时候只有张某和郭某两个人,实际上也是抓郭某为主,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是掌握了郭某涉嫌犯罪的基础证据后才会在余姚高速路口设卡拦截抓捕,但对于张某而言是被无辜抓到的,郭某口供明确张某没有贩卖、运输毒品其他证据例如郭某和张某的聊天记录也没有显示郭某告知过张某一起贩毒或者郭某的上家看到过当时毒品交易给郭某的时候张某在场亦或者买家在向郭某购买毒品的时候看到张某在场,因为没有这些证据,辩护人认为,张某的确没有贩卖、运输毒品。其实从公安机关对张某主动取保并返还车辆就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也是认为张某是无罪的不然对于一个贩卖、运输毒品超过50克以上刑期长达15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怎么可能对其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呢,所以从公安的前期做法已经充分可以肯定张某真的是无辜的,因为这件事张某心理产生了阴影,对其生活上也造成了很大影响,手机被扣押着张某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受到很大影响(无法正常和客户结算退货退款的问题),因此辩护人恳请朱检察官您能主持公道,尽快给张某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让公安无罪撤销案件,并且返还被扣押的张某的所有财物,解除对张某的取保候审,还张某一个清白。

  以上意见恳请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 律师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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