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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玮律师
陈泽玮律师
浙江-绍兴
专职律师

绍兴刑事律师丨柯桥区重大拍卖某古董诈骗罪之吴某缓刑案

刑事辩护2021-04-22|人阅读

喜讯:吴某诈骗三十余万判处缓刑

该案系2019年柯桥公安破获的近几年全国最大的拍卖某古董诈骗案之一,从广东抓回来的涉案金额数百万、涉案人员上百人,受害者成千上万人的网络诈骗案,经过陈律师的辩护,依法认定吴某的从犯地位以及打工者主观犯罪意思模糊等特殊情况,虽吴某的诈骗金额高达3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判处三年以上的刑期,但是作为吴某的律师据理力争,多次和办案机关沟通,最后于20209月4日通过和检察官及法官沟通给吴某争取到了缓刑的良好结果。

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受吴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根据现有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本案犯罪定性没有异议,主要对于量刑提出如下意见:

一、吴某对于犯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认知并不特别明确,其也是被同案犯上级领导所骗,相对来讲主观恶性较小,所起到的作用也较小,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恳请审判长对吴某予以减轻处罚。

吴某生于1993年2月7日,涉案时年仅25岁不到,进入这家涉案诈骗公司本身是通过应聘进去的,吴某因为在公司独来独往,公司总经理王建和部门总监韩某、王某、徐某从没有告知过吴某关于这个公司的整个诈骗框架,刚开始单纯的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有藏品需要拍卖在吴某看来似乎是一个合法推销而不是诈骗,因此吴某作为第一次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本身是被公司所骗,成了公司的一枚任人摆布的棋子,而具体实施诈骗,要客户掏钱出来的是部门总监韩某、王某、徐某等,而不是单纯打电话作为推销员的吴某,因此吴某主观上对于公司诈骗的明知并没有那么明确,也是后期通过同事之间的聊天及个别客户的反馈才知道公司可能存在诈骗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于第一次参加工作年仅25岁的没多少文化的吴某来讲,其主观恶性是较小的。辩护人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诈骗,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到的作用是极小的,只是起到前期的铺垫作用,实际实施诈骗的过程吴某是不参与的(做什么项目、多少费用等都是部门总监确定的),因为吴某不具有任何管理公司日常活动和支配公司员工的权利,仅仅在公司上级领导及部门总监的要求下工作吴某的工作可替代性非常强,吴某的行为对于整个诈骗的参与度是很低的。结合整案而言,吴某仅仅是在共同犯罪当中起到帮助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吴某已全额退赃人民币66000元,系本案中退赃最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吴某在被公安抓获后,已经充分知罪、认罪、悔罪,其于2020年4月29日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全额退赃人民币66000元(通过吴某母亲吴某某转账到检察院),这个金额是吴某在本案诈骗公司获得的所有金额,包括了付出了劳动力的基本工资,吴某积极全额退赃的表现足以认定其良好的悔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八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吴某在被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第一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吴某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伏法和悔改的表现。

四、吴某本次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真诚悔过,已经完全知罪、悔罪,也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对吴某最大幅度从轻处罚。

吴某此次涉案乃因自身对于法律的认识不足,一时误入歧途触犯了法律。吴某来自湖北,生活条件非常落后艰苦,文化程度不高,对于事物的判断能力稍微欠缺,法制意识也没那么强烈。考虑到吴某的从小的生长环境和法制意识,间接帮助了公司实施了犯罪,吴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教导下,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积极悔改。同时辩护人要强调的一点是,本案中吴某和别的同案犯有很大区别的一点是,吴某后期知道公司实施诈骗后,在2019年3月份就主动辞职离开了公司,这距离公司被抓还有好几个月,主动辞职足以说明吴某主观上并不是特别想积极诈骗他人,只是间接帮助公司诈骗了被害人,因此可以看出吴某主观恶性极小。另外考虑到吴某平时表现也一贯良好,本次犯罪也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并非为了犯罪而犯罪,现在通过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教育和自身的学习后,吴某已充分知罪、悔罪,在检察院阶段也积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本案中吴某明确自己已认罪、认罚,恳请审判长考虑到这点,给与其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理,采纳公诉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对吴某适用缓刑。

五、吴某不具有再犯可能,对其判处缓刑更有利于改造吴某。

吴某自小学习优秀,一直表现良好,多次参加XX省省级及市级比赛并获奖,受到XXX教育厅、中共XXX宣传部、共青团XXX市委、XXX广播电影电视剧嘉奖,是优秀的团干、优秀的青年。同时吴某的父亲是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优秀解放军,为国做出过贡献,吴某自小成长在优秀的家庭,其自身的一贯表现及发现公司有问题后主动提前2个月辞职的实际情况也足以认定其不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所以考虑到吴某的一贯优秀表现,辩护人恳请审判长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吴某判处缓刑,让其安心在外改造照顾年幼的儿子和年迈的父母亲。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其主观恶性较轻犯罪时年龄尚小,现在其已全额退赃66000元坦白初犯知罪认罪悔罪,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审判长按照我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吴某给予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对一个仅是公司最底层打工者的她而言,该惩罚、教育也已经足够,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在依法判决的同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律师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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