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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鹏律师
唐鹏律师
湖南-郴州
主办律师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6-10-21|人阅读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接受欧阳*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儿子欧**的辩护人。经查阅卷宗,结合庭审,我对被告人欧**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指控被告人欧**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基本清楚,对此我基本认同,但是在这里我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被告人欧**作为斗殴的一方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话,那么作为斗殴的另外一方曹**其斗殴行为一定也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也是聚众斗殴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被告人欧**案发时才16周岁,属未成年人,判处刑罚时应该减轻处罚。

被告人欧**在公安机关从一开始就如实全面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关调查和侦察,具有坦白的情节

被告人欧**系初犯,而且认罪态度非常好,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罪行的危害性,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欧**虽然犯聚众斗殴罪,但他还是未成年人,可朔性强,具有多个减轻和从轻的情节,恳请合议庭参考辩护意见。

此致

资兴市人民法 辩护人: 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

唐鹏律师

2016 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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