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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律师
徐祥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二审改判

行政诉讼2017-03-06|人阅读

当事人系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其居住地开荒了一块土地,并一直耕种到案发前,长达十余年。后一开发商在未与其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占了该块土地的一部分,并出售给他人。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为他人颁发了土地证。当事人先后向当地市政府、法院提起申请撤销该土地证的登记,但都以失败告终。

当事人上诉后,向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本人接受了中心的指派后,向安徽省人民法院申请复印了卷宗。

一审法院的裁定理由是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对诉争土地有合法使用权,非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故裁定驳回起诉。

一般针对这类上诉案件,二审基本都是维持原判。在本人受理本案后,多次与二审法官联系。二审法官也认为本案没有必要上诉。但本人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还是到二审法院复印了卷宗。

经多次研究,当事人的起诉状与上诉状过多的说明了一些与案件不相关的事由,证据也罗列太多。鉴于其上诉状已提交给法院。而二审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唯一补救的方法是尽快提交《代理词》。

在写代理词的过程中,本人尽量避免一些不相关事由的阐述,只写明了两点:一、当事人系诉争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虽然无法证明是合法使用人),并对有用的证据进行了引用,避免了无的放矢,也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第二、说明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程序违法。

后来,就第一点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虽然第二点也是客观存在),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原判,并指令原审法院审理该案,从而为当事人获得了实体审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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