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孙海明律师
孙海明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代理陈某某民间借贷争议案胜诉

债权债务2016-10-09|人阅读

【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孙海明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2015210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徐某甲借款人民币22万元,约定于2015310日归还,被告陆陆续续归还10万元,之后一直未归还。故徐某甲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剩余借款。

【承办过程】本律师代理该案中,发现该案第三人孙某某出现于借条当中共同借款人处,后虽出借人和孙某某本人都认为其是担保人,并非共同借款人。其次,该案虽有徐某甲在借条中充当出借方,但其真实资金是由徐某乙提供,且借款事宜包括后续追讨都是有徐某乙完成,徐某乙和徐某甲系两兄妹。故本律师提出第一点代理意见,认为出借人的主体不适格,该案的真实借贷关系应当由徐某乙和被告陈某某建立,故徐某甲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再次,徐某乙在催讨过程中,曾写下“其与陈某某之间债务往来全部结束”的字据,本律师提出第二点代理意见,系徐某乙自认,代徐某甲做出书面放弃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陈某某来说,构成表见代理,故该份书面承诺系有法律效力。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某胜诉,不用偿还剩余的借款,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全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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