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孙海明律师
孙海明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贩卖9.3公斤海量毒品帮其成功辩护免死

刑事辩护2017-01-24|人阅读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201611月,经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所里的指派,由本律师和本所另一名同事担任梁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的辩护律师。

  接受指派后,经数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了解了基本案情: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上指控梁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数额巨大,毒品数量达9.3公斤之多,且梁某某系毒品再犯,累犯。当事人当时对案件结果已经基本不抱希望,认为此种毒品海量数额情形下,自己必死无疑。本律师和同事对其进行心理上辅导让其保持信心和希望。同时,在会见和阅卷过程中,也形成了自己的辩护思路

201612月,该案终于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律师和同事按时出庭。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尽力为梁某某进行辩护,着力抓取挖掘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罪轻情节,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仍对部分案件事实各持己见,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辩护词。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结果经审委会后另行宣判。

  20171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大部接受我方的辩护意见,从而做出了对梁某某相当有利的判决,未判处梁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梁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至此,梁某某保住了一条性命,成功“刀下留人”。

这件法律援助案件在本律师和同事认真调查取证、积极辩护的努力下,取得了很好的二审判决效果。

 

案件点评:

 

  在毒品犯罪日益猖獗的今日,本案涉案毒品数量无疑是巨大的,毋庸置疑,社会危害也是巨大的,是应当收到严厉打击和法律制裁的。但要对被告进行定罪量刑,就要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的基础对被告进行审判。该案在二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了其作为控诉部门的职能;辩护律师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指出法院量刑不能仅以涉案毒品的数量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还应结合被告犯罪行为的起因、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等来定罪量刑。同时还应考虑社会效果,对正在贩毒、准备贩毒的人员起到警示作用,教育其知道,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害人害己,危害家庭、危害社会和谐。如放任下去,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若及时回头,也会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使其有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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