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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曙光律师
孙曙光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智障女孩的继承权不容剥夺——魏某状告祖母法定继承纠纷案

继承2012-10-11|人阅读

魏某状告祖母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魏某,女,现年二十周岁,患有先天性智力残疾,是智力残疾人,且体弱多病,严重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需要长期监护。魏某的父亲与母亲鲁某因感情不和于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协议离婚,魏某随母亲鲁某一同生活,由母亲一手抚养长大,魏某的父亲从未支付过魏某抚养费,魏某与母亲鲁某居住在面积仅35平方米的房子里,靠母亲鲁某挣来的微薄收入勉强度日,生活艰辛。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魏某的父亲因病逝世,留下了一笔人民币78.3万左右的遗产,魏某的父亲逝世前并未留下任何书面或口头遗嘱,根据当时魏某父亲的家庭情况,只有魏某与魏某的祖母吴某是该笔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魏某在参加父亲的丧事时通过母亲鲁某获知其父亲遗留的该笔遗产的实际控制人为魏某的两个姑姑(吴某的两个女儿),人民币78.3万已被魏某的姑姑取出,因魏某及其母亲鲁某无法接受其姑姑预先设计好的强加给魏某的遗产分配方案,魏某合法的遗产继承权也就一直无法得以实现,于是魏某及其母亲鲁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承办过程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魏某在其母亲鲁某的陪伴下来到浙江省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获得法律援助,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向魏某及其母亲了解了有关情况后,认为魏某虽已成年,但却是一名智力残疾人,体弱多病,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而且魏某能否公平分配其父亲遗留的遗产对其今后的生活质量将产生决定性影响,于是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受理审查手续,当即指派承办律师协助魏某实现其应享有的遗产继承权。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在第一时间与魏某及其监护人(母亲鲁某)取得联系,详细向魏某及其母亲鲁某了解案情,厘清法律关系,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魏某之合法权益。当承办律师了解到魏某父亲所留下的这笔巨额遗产被魏某的姑姑实际控制时(其中人民币78.3万已被受援人姑姑取出,魏某拿到父亲的活期存折时里面已所剩无几),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承办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调查遗产线索是本案的突破口和难点所在,考虑到魏某及其母亲与魏某的姑姑在遗产分配上有过矛盾且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现有证据对魏某又极其不利,并且魏某应该得以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有被魏某的姑姑侵吞之可能,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态朝着不利于魏某的方向发展,于是承办律师先后三次约谈魏某的姑姑及其聘请的律师,希望其姑姑能尊重其侄女(魏某)的遗产继承权,魏某的姑姑及其律师同意承办律师的说法,并明确表示遗产在魏某的祖母吴某名下,同意按法律规定由魏某继承其父亲遗产,但条件是魏某一定要接受她们预先设计好的遗产分配方案,把继承所得的财产由她们替魏某购买人寿保险,以保证魏某今后生活来源,而对于这一方案魏某及其母亲鲁某表示坚决反对。考虑到目前魏某及其母亲鲁某的生活现状,承办律师分析后认为,她们所谓的方案并不利于魏某,魏某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过程将会十分漫长曲折,极有可能中途夭折,于是及时与魏某及其母亲鲁某沟通,取得其理解后果断作出不提起民事诉讼并采取有效措施,魏某的遗产继承权极有可能无法真正实现,其父亲遗留下来的巨额遗产最终将会被其姑姑实际侵占的判断,于是迅速进入早已准备好的民事诉讼方案,虽然现有证据对魏某及其不利(没有具体的财产线索),但情况紧急,刻不容缓。

魏某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将其祖母吴某告上法庭,要求与祖母吴某对魏某父亲留下的遗产进行公平分配,本案在法院立案时经承办律师代魏某申请,案件诉讼费缓交申请被获准,开庭时,承办律师充分利用已有证据,通过逻辑推理,把事实尽可能还原并展现在主审法官面前,并指出,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在被继承人无任何形式遗嘱留下的前提下,遗产分配应适用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本案中只有魏某及其祖母也即被告是符合条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魏某父亲的遗产应由魏某及其祖母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在承办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最后被告吴某的代理律师也即魏某姑姑聘请的律师承认魏某父亲的遗产确实由魏某姑姑取出并以被告吴某的名义存在银行,承办律师敏锐地察觉到深度挖掘此细节的重要性,当庭建议主审法官请被告出示遗产线索,法庭当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建议,要求被告吴某提供魏某的父亲留下遗产的真实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金额等),经过法庭深入调查,魏某与被告吴某共同确认被继承人魏某的父亲留下的遗产合计人民币80万元。但第一次庭审过程中终因双方对分配方案不能取得一致而无法调解,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后,承办律师意识到遗产线索虽已十分明朗,但这并不表明魏某能得到应得的那部分遗产,于是就向魏某及其母亲鲁某指出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当魏某的母亲取得担保条件后,承办律师根据魏某可实际分配遗产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与主审法官一道去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被继承人魏某父亲留下的遗产中未分配的遗产人民币45万元(存在被告吴某名下)。

财产保全后本案峰回路转,朝着有利于魏某的方向发展,法院组织第二次开庭,魏某母亲鲁某向承办律师提出魏某父亲生前对其还有未归还之借款,希望此事在分配遗产时能一并解决,承办律师告知魏某母亲鲁某:借贷纠纷需另行提起诉讼,但在开庭时承办律师还是把这一情况向主审法官做了反映,考虑到系家庭内部纠纷,宜调不宜判,双方最后还是在法庭主持调解下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把被继承人魏某父亲留下的遗产先行归还魏某母亲鲁某处的债务,余下部分魏某与被告吴某共同分配。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甬余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被继承人魏某父亲的遗产人民币80万元,先于归还鲁某处的债务人民币2.70万元后,原告(魏某)、被告(祖母)可继承人民币77.30万元中,原告(魏某)得款人民币41万元,被告得款人民币36.30万元。

至此,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受援人魏某的遗产继承权最大程度地得以实现。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智力残疾女孩努力实现遗产继承权的法定继承纠纷案,受援人虽是一名智障女孩,年幼时因父母离异,随母亲过着凄凉的生活,但魏某享有的遗产继承权绝对不容剥夺,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遗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的权利,现实生活中侵占遗产现象时有发生,遗产继承权人发现后应及时主张。本案中,被继承人在没有留有任何遗嘱的前提下,其遗产只能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不容剥夺,理应受到尊重并得以实现,法庭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并采取保全措施后,分配遗产就水到渠成,承办律师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受援人的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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