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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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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王某盗窃案一审被撤销,二审获轻判

刑事辩护2013-05-31|人阅读
2013314上午,被告人王某的哥哥王某某找到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孙曙光律师,把其弟弟王某涉嫌犯盗窃罪的案子讲了一遍,并表示自己已经走了很多弯路,现在决定正式聘请孙曙光律师为担任其弟弟王某的辩护人,孙曙光律师了解案情并厘清法律关系后,第一时间掌握了该案的进展,该案已经于2013313下午经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了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17起至2013116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的哥哥王某某对该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认为量刑过重,孙曙光律师告诉委托人王某某,在这种情形下,唯有提起上诉才有获得刑期变动的可能,王某某及其家人当天再次赶到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二审的委托手续,孙曙光律师在第一时间去余姚市人民法院查阅了所有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王某,征得其同意下,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仔细向其了解案情,经过数次会见后,孙曙光律师找到了该案的突破口,在判决书载明的上诉期内(仅有十天)向余姚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被告人王某签字的刑事上诉状及其他材料,41214时,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余姚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孙曙光律师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检察员据理力争,争锋相对,提出的几点辩护意见有理有利有节,恰到好处,获得合议庭的支持,2013417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宣判(案号:(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147号):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甬余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17日起至201356日止。罚金限宣判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412日下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了四件上诉案件,孙曙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案件是唯一获二审改判的案件,得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结果后,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的哥哥王某某、及其他家庭成员流下来激动的泪水,内心难以掩饰的喜悦骤然爆发出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案件获得了众人满意的宣判结果,这一结果的取得与一个人的辛勤付出是分不开的,那就是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孙曙光律师(余姚市优秀青年律师、宁波市优秀青年律师候选人、宁波市第三届青年律师论坛最佳风采奖获得者),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的哥哥王某某、及其他家庭成员纷纷把目光转向孙曙光律师,向其表示最由衷地感谢,正是孙曙光律师的坚持与付出才换来众人满意的二审判决结果,本案的办理过程与结果再次印证了孙曙光律师扎实的法学素养及较强的律师执业技能。

据悉,孙曙光律师还被相关法律网站评为余姚市首席辩护律师,孙曙光律师无愧这一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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