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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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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表企业承办一件劳动争议案获胜诉

仲裁2014-06-06|人阅读

孙曙光律师代表余姚市金辉货运有限公司承办一件劳动争议案获胜诉

2014年5月1日,余姚市金辉货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翁**经过多方了解,联系并找到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曙光律师,想让孙曙光律师办理一件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公司的一员工彭某某向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返还多收的保险费5723.2元、支付2014年2月份的工资3000元。拿到案件后,孙曙光律师审查了所有案卷材料,开庭通知书上写着的开庭日期是2014年5月4日,时间紧,案件复杂,难度不小,该公司负责人翁**再三托付孙曙光律师能给他帮帮忙,办一下这个案件,办完委托手续后,孙曙光律师就马不停蹄地开展工作,四处调查取证、向该公司负责人翁佰春了解案情,孙曙光律师为了能办好这个高难度案件,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分析案情、厘清法律关系、形成办案思路,经过夜以继日地工作,在开庭前,孙曙光律师终于拿出了代理方案,即本案中彭某某与余姚市金辉货运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而是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后与委托人余姚市金辉货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翁**沟通后,获得他的充分肯定,开庭时,孙曙光律师反其道而行之,拿出与彭某某完全不同的观点,即本案中双方表面上好像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究其实质,双方间的关系应为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余姚市金辉货运有限公司不需要承担彭某某提出的所有上述仲裁请求,换言之,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驳回彭某某的所有仲裁请求,为此,孙曙光律师摆事实、讲证据,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代表企业与对方据理力争,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胜利的天平已经倾向余姚市金辉货运有限公司这一边,因双方差距太大,仲裁员宣布本案择日裁决。

2014年5月20日,孙曙光律师拿到仲裁裁决书后惊喜地看到,裁决书(案号:余劳仲案字(2014)第270号)最后写道:驳回申请人(即彭某某)的仲裁申请。孙曙光律师的观点均被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没有留下任何缺憾,该公司对孙曙光律师感谢万分,孙曙光律师的付出没有白费,扎实的法学功底、过硬的律师办案技能、敬业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委托人余姚市金辉货运公司及其负责人翁佰春的一致好评,孙曙光律师维护了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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