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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裕琪律师
陈裕琪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成功代理缔约赔偿一案

合同纠纷2016-09-05|人阅读

案情梗概:

宁先生原为公司经理。20165月,甲公司找其约谈入职该公司事宜,后宁先生按甲公司要求向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收到甲公司入职通知,后双方因试用期工资标准产生分歧,宁先生未能入职甲公司,失业两个月。宁先生诉称,20165月,甲公司找其约谈入职事宜。后其按甲公司要求向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当晚收到甲公司的入职通知。因入职通知中所涉试用期工资标准与此前约谈标准不同,其多次与甲公司沟通。几天后,宁先生询问甲公司相关人员何时办理入职,被告知不用过去了。宁先生认为,甲公司此前作出录用的承诺,后来又反悔,导致其失去工作及收入,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失业2个月期间的损失30000元。

对此甲公司辩称,当时与宁先生接触交谈时仅承诺了转正后的工资,并没有谈到试用期工资。按照公司管理的规定,新入职员工一定会有试用期,而我公司提供试用期工资已经高于转正后月工资的80%。后宁先生对试用期工资有异议,自己说不想来了。故我公司不同意宁先生的诉讼请求。

宁先生遂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失业期间的损失30000元。

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向宁先生发出入职通知,该行为在法律上系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且不得撤销。在该承诺期限内,甲公司在电话中对宁先生关于是否可以按时办理入职手续的询问给予了否定回答,该答复属对此前入职要约的撤销,违背了法律规定。在甲公司撤销其要约后,宁先生处于暂时失去工作及经济收入的情况。故甲公司应当对因信任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到损害的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深圳市罗湖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甲公司赔偿宁先生缔约过失损失10000元。

律师提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发出入职通知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拒绝宁先生入职的事实。甲公司发出入职通知对于宁先生入职后的合同期限、薪金标准等做了详细说明,符合“具体确定”的标准。并且写明了正式报到日期行为,该通知符合《合同法》第19条规定,故属于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且不可撤销。

在该承诺期限内,因对试用期内薪金问题存在争议,宁先生与甲公司进行过多次电话沟通。在最后一次电话沟通中,宁先生询问是否可以按时办理入职手续,甲公司给予了否定回答,该答复属对此前入职要约的撤销,违背了法律规定。入职新公司前先要与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两者存在必然的联系。宁先生接到入职通知后即向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符合甲公司入职通知的要求。后甲公司拒绝宁先生入职直接导致了宁先生失业,故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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