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裕琪律师
陈裕琪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成功代理恋爱中的赠与撤销一案

其它2016-09-13|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 刘某 1966年生 户籍所在地山东济南

被告: 杨某 1970年生 户籍所在地广东深圳 为我方当事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于2008 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在结婚前被告杨某将一张70000元定期存折交给了刘某,说是将这笔钱赠与给原告刘某。刘某也欣然接收。存折上存款人的姓名是张某,当时,杨某没有告诉刘某这份存折的密码。不久,二人便进行了结婚登记,举办了结婚典礼,开始共同生活。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期间,原告刘某始终没有支取这笔钱。结婚几个月后,双方的感情便出现裂痕,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将存折中70000元钱判归原告所有。

案情结果

法庭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本案赠与合同没有履行,被告有权撤销。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返还70000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与被告双方实施的赠与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提醒:

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本律师认为本案赠与合同不成立。

存折只是一个权利凭证,其本身并不包含价值,比如说,存折丢失了可以进行挂失然后补发新的存折。所以,本案被告杨某赠与给原告刘某的只是一份权利凭证即存折。而存折中所包含的实质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并且存折的权利人名字还是被告,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被告杨某与原告刘某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赠与。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