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案件梗概:
原告; 房某某 1969年生 户籍所在地:江苏苏州 为我方当事人
被告:深圳某集团有效公司
2016年4月3日,深圳某集团公司职工房某某下班途中,被一辆超速行驶逆行的小豪车撞伤。交管部门认定此事故车主宁某某负全责,车主宁某某支付了各项赔偿金4.9万元。后经当地人社局认定,房某某为工伤。深圳某集团公司未为房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房某某要求集团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7.6万元。深圳市某集团公司称,房某某已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房某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集团公司支付工伤待遇7.6万元。
最终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别。受害人行使应有的民事赔偿权利后,并不妨碍其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房某某的主张。判决集团公司支付工伤待遇7.6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一、“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二、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受伤赔偿金额只有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