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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子轩律师
魏子轩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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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经营不善引发的劳动争议

劳动工伤2018-04-02|人阅读

因公司经营不善引发的劳动争议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位于嘉定区,某员工于2014年4月进入该公司就职,入职后办理相关的录用手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待遇等。后至2017年4月,但该公司便开始拖欠工资及加班费,后在同年7月,公司因经营不善逃逸。双方就此引起纠纷,该员工欲诉至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办案过程

申请人与本律师办理好委托事项,后与申请人沟通确认基本案情,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仲裁请求为要求某公司支付该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费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诉至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办案结果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结束的原因以及有无拖欠工资,最终经庭审程序以及仲裁庭的调查,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9日出具了仲裁裁决书,由某公司向员工支付该员工工资及加班费差额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54119元。

四、案件评析

在该案中,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且后续经营不善,员工因此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本案中,该公司与员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4月之前均正常支付工资,在此之后再未支付过工资,然员工均正常出勤打卡,且社会保险缴费至2017年6月,公司也出具了相应的工资欠条,通过上述证据能够认定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同时于2017年7月,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关门,无法给员工提供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条件,无工作场所,厂房内机器亦被法院查封。仲裁庭在庭审中对证据的核实,以及庭外的实际调查后查询以上事实均属实,故而裁决由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应拖欠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对于拖欠工资等普遍发生劳资纠纷,虽然个案涉及到的金额并不巨大,但确是劳动者的血汗钱。解决劳动者与单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状态的这一问题,需要广大劳动者增强学习维权知识,可以在社区,工会部门进行学习,提高维权意识,有问题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以便积极督促单位用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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