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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倩律师
桂倩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也应分割?

离婚2016-08-14|人阅读

案件关键词:离婚 同居 财产分割 上海浦东地区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宋女士、李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6月,两人开始同居。20137月,两人对自家宅基地上两个小间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14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8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11月,两人开办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连锁店,后因商店经营及李先生赌博,双方时常打架,且李先生曾对宋女士进行殴打。2015328日,双方再次发生吵打,宋女士回其娘家住。

案情焦点:

2015年4月,宋女士找到律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专业分析和判断,认为宋女士可以提出如下诉讼: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但在庭审中,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始终不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同意了宋女士的全部诉请,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李先生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从20126月开始同居并确定相关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是错误的。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女士与李先生均愿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是适当的。因双方在一审法院审理中一致认可彼此相识、恋爱及同居生活的时间和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同居生活事实的一致确认,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无不当,李先生上诉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心得:

对于同居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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