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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倩律师
桂倩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一起案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面性

合同纠纷2016-11-13|人阅读

案件关键词:网络购物 广告法 价格法 消费者权益法 欺诈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4日,上海某公司收到一张法院寄来的传票。案由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来,是公司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被一位消费者给起诉了。理由是认为公司在销售商品时,一使用了绝对化语言;二使用了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三网页宣传中有对产品功能的夸大宣传。据此,主张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请求根据《广告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三倍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
案件焦点:
接受该公司的委托后,律师迅速根据现有材料分析案情,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该公司在销售本案争议商品时是否构成欺诈?二本案原告是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针对焦点一,律师从原告提交的网页信息中发现,被告公司在网店的商品参数中已明确标注了涉案产品的面料成分、规格、价格、产品等级、产品明细等。原告在全面了解产品信息后下单购买,被告亦按约交付了产品,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仅以网页的某些宣传字眼,显然是断章取义,生搬硬套法条。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欺诈”的规定,律师认为,欺诈是指故意编造虚假或者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本案中,原告是一个熟知网上购物的人,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显示,2015年以来,原告在法院已有不下二十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作为一名在网络购物平台消费的常客,完全能够根据网页提供的“价格”、“综合”、“销量”等排名进行检索并作出理性审慎的选择,其并不存在获取信息上的不对称,也不存在获取价格信息上的弱势地位。在以前的案件中,原告也曾多次引用《广告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所以,退一步讲,即使被告的一些宣传语言存在不当之处,也无法对本案原告构成欺诈。
针对焦点二,律师从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中发现,其在下单后很短时间内(收到货物后第二天)就提起诉讼,事先并未与被告客服在线联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了损失。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交易习惯。
此外,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显示,原告在法院的同类型案件已不下二十起,原告长期以来以消费者名义购买产品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购买动机并非消费需要,而是完全以此来谋取数倍赔偿的利益。原告明显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不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确保有序的市场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正当利益,法律的用意是保护善意者不受欺诈,而非希望成为别有用心者恶意逐利的工具和手段。这才是法律的应有价值。
综上所述,应当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
开庭当日,律师将以上观点当庭阐明,并当庭递交了答辩状、相似案例、本案相关的法条等文书。原告当庭撤回了起诉。
律师心得:
本案的原告显然是职业打假人,其熟练地掌握了案件相关法条,并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这种怪象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来自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条文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又被称为惩罚性赔偿机制。
关于惩罚性赔偿机制的设定初衷,想必原本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结果该法自颁布以来,社会上却应运而生不少职业打假人,使得职业打假成为了有利可图的行业,这恐怕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当然,从正面角度来看,民间监督是一潭活水,能使民间维权力量聚集起来对真正的无良商家能够形成密集的监督,是政府监督的有效补充。无论是惩罚性赔偿机制,还是小额诉讼程序,都能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愿,有效提高“小额消费维权”的性价比问题。
目前,面对层出不穷的打假案件,社会上对于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呼声随之更加强烈,可以想见,未来在制定更为科学的法制框架下我们必将找到更为清晰、有效的解决路径。
综上所述,本案中律师最大的体会就是,任何法律、制度在颁布实施的过程中,恐怕都会存在一定的杂音和怪象,但这些都是暂时的现状。立法是一个永恒的、不断改进的过程,没有一劳永逸的立法。只要能够全面的看待事物,我们就能明白它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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