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洪云律师
王洪云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工伤2022-10-18|人阅读

案情简介:

李女士(以下简称:员工)2017年1月入职甲公司任采购部经理职务,2018年12月以甲公司未依法支付其产假工资、且修改其工资构成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金、产假工资差额、带薪休假工资、冬季采暖补贴等共计6万余元向天津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件办理过程:

甲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次劳动争议事宜。代理律师通过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员工主张的拖欠工资事实是否存在。如存在甲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之规定,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因此,委托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经与委托人多次沟通,委托人提供了员工在职期间工资发放记录、公司规章制度、考勤记录等佐证委托人已经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克扣、拖欠支付工资行为。

案件结果:

最终,仲裁机构驳回了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的主张,仅要求委托人支付其2018年未休年假期间工资及冬季采暖补贴共计8000余元,最大限度避免委托人损失。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在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若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欠支付或拒绝支付的,员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在律师代理的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有时并非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往往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对工资支付数额等产生争议,提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做好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法确定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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