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何丽娜律师
何丽娜律师
浙江-杭州
专职律师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

刑事辩护2020-09-26|人阅读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xx,原再审xx: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

其他当事人(一审xx, 原再审xx: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

申请人因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向xx法院申请再审,xxx,xxx人民法院作出xxx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现两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00条第xxx项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之规定依职权监督本案的涉黑恶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依法提出抗诉,并监督法院撤销xxx法院xxx民事判决,改判驳回xxx的起诉,并由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是一起精心策划的涉黑恶套路借贷,一审原告和证人的证言虚假,有新证据证实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二、在民间借贷中,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他项权证都只是借款的一个过程,并不是借贷的全部内容,只有在签下合同和收条后,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借贷行为才算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款项交付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印证的情况下,根本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一审判决肆意以代理行为来认定款项已交付,并仅依据公证合同,收条和庭审中矛盾甚至虚假的证言证明借款已交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原一审判决在未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机械适用证据规则,仅凭书证的证据优势认定借贷事实,未在借贷主体、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借款利息等关键事实方面,加强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忽略审查本案借贷事实中的疑点,最终导致将本案的套路借贷行为错误地认定为是借款行为。

四、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行为。但在本案中,从借款流程各方先到公证处办理相应的抵押手续和他项权证并且事先填好收条后,再通过中介人将款项最终交付可知,本案存在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的行为,以无中生有的形式提起诉讼,骗取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五、本案与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系同一事实,且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一审法院未采纳公安在开庭前要求法院中止审理的函,继续将本案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并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六、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之规定:“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当申请人以刑事判决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时, 法院未按上述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仅进行书面审查的情况下径行作出驳回再审的裁定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七、根据《最高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4条和第10条:“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依法纠正已生效裁判涉及的虚假诉讼行为”之规定,本案应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驳回起诉并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该案裁定不予执行。

八、原一审民事案件审理可能存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行为,应依法审查。

综上,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等6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民间借贷相关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之规定,请贵院依职权对本案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依法提出抗诉。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