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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起诉状

合同纠纷2016-11-14|人阅读
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某,男,67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南昌市某区某大道某号某号。被告:喻某甲,男,77岁,系喻某乙之父,住南昌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杨某,女,73岁,系喻某乙之母,住南昌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邸某,女,23岁,系喻某乙之女,住南昌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1、确认在XX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登记持有人为喻某乙(股东号码为XXXXXXXX)持有的XX软件(代码为XXXXX)14149.22股,XX制药(代码为XXXXX)36673.32股,XX健康(代码为XXXXX)159603.225股,归原告所有;(上述股票按2016年6月6日收盘价计算,股票市值计港币461527.15元,按2016年6月6日外汇牌价1:0.8432计算,折合人民币计389159.69元)2、判令三被告将上述确认原告所有的香港证券划转返还至原告名下;如不能划转,则卖出办理上述股票,所得款项归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中;3、判令三被告将上述证券账户中属于原告的资金余额计港币8612.70元(按2016年6月6日外汇牌价1:0.8432计算,折合人民币计7262.23元),归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中。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原告杨某某及其股友邹某某,与杨某某的妻舅万某某及女友喻某乙(共同生活十多年)经协商一致,达成口头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投资香港股票,各方约定:1、各方以喻某乙名义在XX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开立的帐户(帐户号码:XXXXXXXX)进行香港股票的证券交易,各自分别转款至喻某乙的该证券账户内;2、以两方划分持有股票份额,其中杨某某与邹某某为一方持有股票份额,万某某与喻某乙为一方持有股票份额;3、由杨某某和喻某乙等四人共同管理登录密码,共同决策购买或卖出股票,通过手机短信确认各方持有股票数额和资金余额;4、杨某某一方提出撤回自己份额内资金,喻某乙一方应给予按期执行。 各方达成协议后,喻某乙于2014年3月在XX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开立香港股票交易的账户;开立账户后,杨某某一方先后两次投入合计港币490192.41元至喻某乙账户。此后,各方以喻某乙证券账户进行香港证券交易多次,杨某某与喻某乙等四人不断按照约定核对各自股票份额及资金余额,双方最后一次于2015年6月21日核对确认,杨某某一方存有XX软件(代码为XXXXX)14149.22股,XX制药(代码为XXXXX)36673.32股,XX健康(代码为XXXXX)159603.225股,资金余额港币2684.97元。 2015年9月27日,喻某乙突然生病,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原告及其妻舅万某某及喻某乙家人处理完丧事后,原告就上述以喻某乙名义持有的香港证券的股票份额及资金余额港币8612.70元(股票于2015年、2016年分红计港币5927.73元),向喻某乙的法定继承人即三被告提出分割归还至原告和邹某某的请求,要求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票的过户手续,但三被告一直百般推诿未予配合。原告认为,上述股票份额和资金余额等财产系原告所有,而三被告拒不归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此致南昌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涂宗华 2016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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