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南昌XXXXXX号,系犯罪嫌疑人李某之母。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男,汉族,1985年5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南昌XXXXXX号,现被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于2015年7月3日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保证人是XXX,系嫌疑人XXX的妻子,或按贵局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65条、第95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李某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
二、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积极与银行方面磋商,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于2015年7月25日归还所有欠款,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亦于2015年7月27日发出结清证明,该案财产损失部分已得到补偿并取得银行方面的谅解。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的交代犯罪事实。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某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五、本案是个人犯罪,不同于团伙犯罪,若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审,不会存在串供等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形。
此致
某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