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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X与袁X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其他2016-08-16|人阅读
案情简介:殷X与袁X系在东莞打工时相识,后结为朋友。因袁X做生意向殷X借款143800元,于2011年9月20日出具借条一张。后殷X多次索要,袁X共偿还欠款7000元,剩余136800元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争议焦点:借款关系是否存在,袁X是否应当偿还借款。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袁X从原告殷X处借款143800元,已还7000元,剩余136800元未还,该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及双方陈述的事实证实,可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36800元,款交本院转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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