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梁可心律师
梁可心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王某某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经律师辩护认定自首获轻判

刑事辩护2017-08-31|人阅读

案件简述:王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同为本市劳动保护学校学生,案发前,二人因与同校女生王某交友一事产生矛盾,王某某遂生报复郭某某之念。2014年3月30日10时许,王某某与王某、郭某某及同学纪某某、何某某一行来到本市河东区XXX休闲酒吧雅六包间内唱歌。期间,王某某、郭某某、王某三人来到该歌厅雅八包间内,王某某掏出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朝郭某某左大腿内侧及左前臂猛捅数刀。后纪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先后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郭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在该酒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左侧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点评本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都很年轻,遇事不冷静,冲动之下酿成恶果。在接受案件后,辩护人发现被告人曾使用女友的手机拨打急救电话,并且在知道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后没有逃跑在原地等候,该情节在证据材料中并没有显示。通过与公诉人的沟通,在审查起诉时补充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最终在庭审时,公诉人同意了自首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也予以采纳。二审阶段,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沟通,最后在被害人家属要求二百万赔偿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不到30万元。并为被告人争取了12年有期徒刑的轻判。

裁判结果最终法院认定自首成立,二审达成和解后改判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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