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保华律师
张保华律师
福建-三明
主办律师

成功代理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婚姻家庭2016-09-27|人阅读

案情: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后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因此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律师观点:一、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教育

第一,孩子和原告一起生活,对孩子成长和教育更为有利。原告为了孩子更加健康的长大,献出了自已全部的心血和努力,与孩子关系融洽感情深厚原告对孩子的爱护也是有目共睹。小孩被生下来后,一直都是和原告在一起生活,要么就是原告父母照顾孩子,虽然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于被告,但是孩子还是由原告和原告父母在照顾抚养。本来原告在外地工作,可是因为被告对孩子照顾不周,原告不得放弃外地的事业回来照顾孩子。为了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原告将孩子放学后送到托管由专门的老师来辅导学习。孩子上下学都是由原告或者原告父母负责接送,无论严寒酷暑,从不间断。

第二,原告能够提供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原告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稳定。而且工作轻松,闲暇时间比较多,时间掌握自由,能够更多的陪伴孩子。原告及其婚生子所住的房子为原告父母所有,原告父母对孩子呵护有加,孩子的饮食喜好老人了如指掌,孩子对老人也是依赖有加,几年下来,祖孙之间早已建立了无法割舍的深厚感情,老人也同意并且希望原告及其孩子一直与其居住在一起。

第三,结合实际情况,法庭应当充分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孩子是最敏感的群体,生活中的细微变化往往会对他们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代理人认为父母双方都应作出最大努力,以对其伤害降到最低。在涉及抚养权这个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孩子自己的意见,尊重他们的选择,孩子对自己愿意与谁一起生活也表现的最为直接。本案中,婚生子本人多次明确表示喜欢和妈妈一起生活,不愿意和妈妈分开,法庭应当对此充分考虑。

二、孩子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

被告虽然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其实并未真正和孩子相处和生活,对孩子从来都是不闻不问,孩子的上学放学一直是原告及其母亲在接送,从孩子的老师处了解到,被告几乎没有到学校接过孩子也没有为孩子开家长会。被告在离婚后不久便再婚成立新的家庭,而后生下一个女儿,至此后被告更是对孩子不管不顾,既不与孩子见面沟通交流也不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等一切生活开支,并未承担父亲应当承担的责任。

结果:经过开庭审理,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每个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并支付原告之前带婚生子的各项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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