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享受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
二审法院之所以认为张某在离婚后需继续向杨某支付其月工资收入70%显失公平,主要考虑张某离婚后的收入并不处于已确定的状态,且考虑双方婚龄较短;房贷继续由杨方偿还的原因也是基于此。
此案例给拟进行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的当事人提了个醒,即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多从理性而非冲动的态度来拟定协议的内容及起草协议。并且,协议内容是否看似“公平”不会对协议是否有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签订婚前或婚内协议,当事人慎之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