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翟方进律师
翟方进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张某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

离婚2016-12-15|人阅读
本案中,张某与杨某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制一般有三种类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本案中,张某与杨某二人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杨某所有的财产约定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本案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不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婚前财产约定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享受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

  二审法院之所以认为张某在离婚后需继续向杨某支付其月工资收入70%显失公平,主要考虑张某离婚后的收入并不处于已确定的状态,且考虑双方婚龄较短;房贷继续由杨方偿还的原因也是基于此。

  此案例给拟进行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的当事人提了个醒,即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多从理性而非冲动的态度来拟定协议的内容及起草协议。并且,协议内容是否看似“公平”不会对协议是否有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签订婚前或婚内协议,当事人慎之再慎!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