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徐慕薇律师
徐慕薇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刑事辩护2020-08-03|人阅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

辩护人高律师,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树某某,男。

辩护人陶律师,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晓琴,女。

辩护人徐律师,广东国 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裴某某,女。

辩护人陈婷,广东国晖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树某某、朱晓琴、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律师、树某某 及其辩护人陶律师、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慕薇律师、裴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 及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 管理法律规定,釆用公开宣传等方式,承诺约定的利息回报吸引 社会投资人,通过销售各类理财产品,非法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 的资金。201410月至20184月间,被告人吴某某树某某、 朱晓琴、裴某某先后入职XX(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人吴某某任职公司城市经理等职务期间,非法吸收公众 资金共计人民币5511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14771万元,造成他人损失14590余万元。

被告人树某某任职公司大团经理等职务期间,非法吸收公众 资金共计14599万元,未兑付1907万元,造成他人损失1845余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任职公司业务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 1470万元,未兑付375万元,造成他人损失340余万元。

被告人裴某某任职公司业务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 1825万元,未兑付785万元,造成他人损失731余万元。

2018417日,被告人吴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 20日,被告人吴某某配合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树某某、朱某某、 裴某某等人至本市长宁区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裴某某退赔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树某某、朱某某、裴某某在开庭 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等人证言,营业执照、投资人信息登记表、出借咨询与管 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支付凭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补正书,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 押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案发经过表格、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树某某、朱某某、裴某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均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吴 涛立、树某某、朱某某、裴某某系自首,吴某某有立功情节,朱某某裴某某到案后退出违法所得,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对吴某某树某某从轻处罚,对朱某某、裴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釆纳。为维护国家 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 被告人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 被告人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周某某

人民陪审员 范某某

人民陪审员 梁某某

书记员 周某某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李某寻衅滋事一审判决拘役六个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男。被告人张某2,女。被告人陈某某,男。被告人李某,男。辩护人徐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李某寻衅滋事一审判决拘役六个月
王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辩护人徐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
#刑事辩护
人看过
王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辩护人徐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
#刑事辩护
人看过
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辩护人徐律师、黄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费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某,男。辩护人徐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某,男.辩护人陈律师,广东
#刑事辩护
人看过
费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缓刑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侯xx,女,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桑xx,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
#刑事辩护
人看过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