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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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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
主任律师

【光法案例】事实是划分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

其他2017-01-11|人阅读

事实是划分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

——浅析王小某交通事故一案

王小某,14岁,郑州市某中学初二学生,平时均驾驶两轮电动车往返于学校。2015年7月11日22 时10分许,晚自习下学的王小某惯例骑车返家,行驶至陇海路紫荆山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不慎与行人赵某某相撞倒地,紧接着被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从后面撞上,受伤住院。7.22日,经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王小某未到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收到事故认定书后的王大某急坏了,受伤严重的王小某尚需巨额医药费用,还面临着被赵某某起诉的可能,家底不算厚实的王大某着实犯难了。接受王大某的委托后,光法律师第一时间赶往交警大队,调阅了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以及当事人笔录等相关资料。经详细分析之后,及时向交警支队提交了复核申请,提出了以下几点复核理由:1、事故认定书对事实的认定不完全符合真实情况,逻辑推理有失常理,使用法律错误。2、张某某在前方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未按规范操作机动车,没有注意到安全驾驶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车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次事故应由张某某负主要责任。3、王小某未到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车与事故发生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不存在超速驾驶的情形,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交警支队重新审核案件之后,对事故事实重新进行了调查研究,作出了将案件发回交警大队予以重新认定的决定,后经交警大队重新认定,作出了王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书。

律师意见:事实是划分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对案情的充分了解与认知是处理案件的首要任务,适用法律精确是保证案件恰当处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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